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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时间:2019-04-15    类别:地方文件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福建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厦门经济特区中小企业促进条例》,以及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全省中小企业发展十条措施的通知》要求,营造有利于中小企业发展的良好环境,促进我市中小企业实现高质量发展,持续为我市经济发展注入新活力,制定如下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

1. 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组织领导,推动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各项支持中小企业创新发展政策的落实,研究协调全市中小企业发展中的重大事项,解决中小企业发展面临的突出问题。各区、火炬管委会应建立相应领导机制和协调机制,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障。

责任单位:市直有关单位、各区、火炬管委会

二、加大财政支持

2. 安排专项发展资金。优化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重点用于支持中小企业创业创新和公共服务体系、融资服务体系建设。各区、火炬管委会安排相应资金,加大对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

牵头单位:市工信局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发改委、科技局、人社局、商务局、金融监管局,各区、火炬管委会

3. 发挥政府投资基金作用。通过我市产业引导基金等产业投资基金,引导带动社会资本支持我市初创期中小企业创业创新发展体系建设。争取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基金阶段参股,进一步扩大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基金、科技创业种子暨天使投资基金等对初创期科技企业的股权投资规模,助力一批科技型小微企业加速成长为科技小巨人企业。有条件的区、火炬管委会应积极推动设立本级中小企业发展基金。

牵头单位:市财政局、科技局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金融监管局、工信局、人社局,各区、火炬管委会

三、强化服务体系

4. 完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构建以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为龙头,各区服务中心为核心,公益性和专业性社会化服务机构为骨干的中小微企业服务体系。发挥现有各类服务平台、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加速器等作用,为企业提供信息、投融资、创业辅导、人才培训、技术创新、管理咨询、市场开拓、法律援助等全流程“保姆式”服务。鼓励各区和各产业园区积极探索实践中小企业公共服务政府购买机制,降低中小企业服务成本。

牵头单位:市工信局

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发改委、财政局,各区、火炬管委会

5. 加强基地平台建设。对经认定的国家、省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和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分别给予8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同时获得两级以上部门认定的单位不重复奖励,按较高档次标准给予奖励。对年度运营工作评价结果为良好及以上的国家级、省级、市级示范平台、示范基地,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奖励。

牵头单位:市工信局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各区、火炬管委会

6. 促进企业管理提升。鼓励企业引进管理咨询机构开展战略管理、精益生产、组织架构、品牌策划、信息化建设等咨询服务。对中小企业获得管理咨询专业化服务的项目给予补助,按企业为获得该项服务实际发生费用总额,给予不超过50%的补助,每个企业每年最高补助额不超过30万元。鼓励各区、火炬管委会出台相应奖励措施。

牵头单位:市工信局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各区、火炬管委会

7. 开展企业公益培训。组织开展成长型企业高级研修班、专精特新企业创新研修班、各类专题培训及赴境内外交流培训等多层次的公益课程。短期专题培训由专项资金给予补贴,资助标准为每人次500元。长期深度培训费用按照政府、企业、学员共同分担的原则,由专项资金给予不高于40%的补贴。

牵头单位:市工信局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8. 开展系列服务专项行动。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组织开展全市中小微企业服务月等系列活动。各成员单位围绕部门职责,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中小微企业政策宣贯、融资服务、创新创业、信息化应用、管理提升、法律服务和市场开拓等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的相关专题服务活动。

牵头单位:市工信局

责任单位:市直有关单位,各区、火炬管委会

四、加强融资促进

9. 加大小微企业信贷支持力度。支持银行制定专门的普惠信贷计划,实现单户授信1000万元以下的小微企业贷款同比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增速,有贷款余额户数不低于上年同期水平。开展“小微企业优秀服务金融机构”推荐活动,对优秀服务金融机构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

牵头单位:厦门银保监局、市工信局

责任单位:人行厦门中心支行,市金融监管局、财政局

10. 加大科技企业信贷扶持力度。对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贷款,市财政为合作金融机构分担信贷风险,承担科技担保贷款、科技保证保险贷款本金损失的40%。对科技担保贷款,企业按照不高于担保金额1%费率支付担保费,单家企业在所有合作担保机构的担保余额最高2000万元。对科技保证保险贷款,单家企业在所有合作银行的信用贷款额度最高300万元。

牵头单位:市科技局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11. 搭建线上“银税互动”平台。通过税务机关和银行的合作,共享交换信息、创新融资方式,将企业的纳税信用与融资信用相结合,实现贷款产品集中展示、及时推送、在线贷款。

牵头单位:厦门市税务局、厦门银保监局

责任单位: 市金融监管局,人行厦门中心支行

12. 开展信贷风险补偿。市财政安排1亿元用于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补偿,当银行为小微企业提供免抵押、免担保信用贷款产生风险时,可由风险资金先行给予本金损失最高70%的补偿。

牵头单位:市工信局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13. 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对经认定的厦门市成长型中小微企业,根据企业的信用等级和年度实际支付的利息,给予最高不超过50%的银行贷款贴息补助,每个企业每年贴息额度不超过50万元;对办理专利权质押贷款的中小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银行贷款利息的60%补贴;对科技担保贷款按企业实缴利息的20%予以补贴,对科技保证保险贷款按企业实缴利息的30%予以补贴,企业实缴利息不超过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上浮40%的利息总额。

牵头单位:市工信局、市场监管局、科技局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各区、火炬管委会

14. 支持直接融资。给予中小企业对接、补贴、增信等政策支持,对企业上市融资的给予最高300万元的补助。引导企业通过上市挂牌、定向增发、发债、资产证券化等方式直接融资,切实提高企业直接融资比重,各区、火炬管委会根据具体政策给予适当补助。推动中小企业在厦门两岸股权交易中心进行股权(份额)托管,提升中小企业股权融资效率。对在厦门两岸股权交易中心通过发债融资的,按融资金额的3%予以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牵头单位:市金融监管局

责任单位:市工信局、财政局,厦门证监局,金圆集团,各区、火炬管委会

15. 大力发展股权融资。引导各类创业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投资本地创新能力强、市场前景好、发展空间大的中小企业项目。股权投资企业对我市企业股权投资额达到3000万元(含)以上的,按以下标准对其管理机构给予奖励:公司制股权投资企业,按其对我市企业股权投资额的1%给予奖励;合伙制股权投资企业,按其对我市企业股权投资额的0.5%给予奖励,上述奖励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鼓励各区、火炬管委会出台相关政策。

牵头单位:市金融监管局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工信局、财政局,人行厦门中心支行、厦门证监局,金圆集团,各区、火炬管委会

16. 实施应收账款等新型融资模式。充分运用金融政策、金融工具以及国企绩效考核等政策措施,开展金融机构、大企业和供应链核心企业支持中小企业应收账款融资试点。鼓励大企业和供应链核心企业支持我市中小企业在“中征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开展应收账款融资,工信、商务部门在同等条件下,对参与应收账款融资的核心企业优先安排项目扶持资金;国有资产监管部门要将参与和推进应收账款融资纳入主管国有企业的绩效考核范围,对推进成效明显的国有企业在评优评先方面加大支持。

牵头单位:人行厦门中心支行

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工信局、财政局、商务局、金融监管局,厦门银保监局,各区、火炬管委会

17. 妥善解决大企业拖欠中小企业账款问题。国有大企业不得违约拖欠中小企业的采购款、工程款、服务款等款项。要建立和完善以各级政府为主体和电子政务为基础的政务信息公开披露系统,对不诚信履约的企业依法依规列入诚信“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布,取消财政性项目资金申报资格。完善国有企业指标考核体系和制度,将违约拖欠中小企业账款事项纳入绩效考评机制。

牵头单位:市减负办

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发改委、工信局、商务局,各区、火炬管委会

18. 深化产融对接合作。创新产融合作政银企对接模式,进一步健全完善“产融云”平台功能,开展线上线下对接,提高对接效率。常态化、多形式举办产融合作政银企+租赁、担保、基金、创投等对接会。

牵头单位:市金融监管局、工信局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人行厦门中心支行、厦门银保监局,金圆集团,各区、火炬管委会

19. 健全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落实《厦门市中小微企业政策性融资担保实施办法》,构建多种模式的政银担风险分担机制。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中,中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的银行贷款利率不超过基准上浮40%,年化担保费率不超过1.5%。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主要服务小微企业,单户及其关联方融资性担保余额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引导融资担保公司开展中小微企业融资担保服务,对在我市注册并为我市中小微企业提供银行贷款融资担保的担保机构,按规定给予业务奖励和保费补助。

牵头单位:市金融监管局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各区、火炬管委会

20. 推进工业企业补办不动产权属登记。各相关单位应加强协调、主动服务,开辟绿色通道,妥善处理工业企业补办不动产权属登记问题,增加企业可抵押资产。

牵头单位:市资源规划局

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各区、火炬管委会

五、支持“专精特新”发展

21. 培育“专精特新”小微企业。推动我市小微企业走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新颖化发展道路。对经认定成为市“专精特新”小微企业的,给予最高50万元的奖励。鼓励各区、火炬管委会在资金奖励等方面加大对“专精特新”小微企业的政策支持力度。

牵头单位:市工信局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各区、火炬管委会

22. 选拔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支持我市中小企业成长成为专注于细分市场、创新能力强、市场占有率高、掌握核心技术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对获得工信部认定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给予100万元奖励。

牵头单位:市工信局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各区、火炬管委会

六、支持创业创新

23. 打造特色载体。推动各类载体向市场化、专业化、精准化发展。引导开发区打造专业资本集聚型、大中小企业融通型、科技资源支撑型、高端人才引领型等创新创业特色载体,获批的特色载体按国家政策规定给予5000万元中央专项资金扶持。

牵头单位:市工信局、科技局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各区、火炬管委会

24. 营造创新创业氛围。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省级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有关政策。大力推进福建省大学生创新创业基地(厦门)建设,引进优秀创业项目入驻基地,为高校树立创新创业典型。激发创新潜力,集聚创业资源,举办“白鹭之星”中国创新创业大赛、创客中国大赛地区赛等,对获奖企业或团队给予最高50万元的奖励。

牵头单位:市发改委、科技局、工信局

责任单位:市教育局、人社局,团市委、总工会,各区、火炬管委会

七、实施梯度培养

25. 引导个体工商户转为企业(“个转企”)。简化“个转企”程序,按照“一注一开”的原则和程序同时办理;在不违反企业名称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可保留原个体工商户的名称及特点;在经营有效期内,如经营场所(住所)不变,原个体工商户工商登记前置许可的有效证件、经营场所证明可以继续使用。

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责任单位:各区、火炬管委会

对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转型企业可以实行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个转企”过程中,办理土地、房屋权属划转时,投资主体、经营范围不变,且符合国家税收政策规定的,免征契税。

牵头单位:厦门市税务局

责任单位:市资源规划局,各区、火炬管委会

26.推动小微企业上规模(“小升规”)。积极培育、扶持规模以下工业企业成长、升级为规模以上企业,引导符合条件的企业及时申报入库统计。鼓励各区、火炬管委会对首次上规模的小微企业给予奖励。

牵头单位:市工信局

责任单位:市统计局、财政局,各区、火炬管委会

27. 推动规模以上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规改股”)。支持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通过引入战略投资、优化股权和债券结构、强化法人治理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等方式进行股份制改造。鼓励各区、火炬管委会出台具体奖励措施,支持规模以上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

牵头单位:市金融监管局

责任单位:市工信局、财政局、市场监管局,各区、火炬管委会

28. 推动企业上市融资(“股上市”)。加强上市后备资源培育,每年筛选一批条件成熟、成长性较好的企业,作为上市后备企业,在企业改制、政策培训、提供综合金融服务等方面加大服务力度。鼓励和支持企业在新三板和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和融资,对在新三板基础层挂牌并交易的,一次性奖励30万元;进入创新层挂牌并交易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基础层的挂牌公司首次调整进入创新层后,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在总部注册于厦门的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并交易的,一次性奖励30万元;在厦门以外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并交易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加强与境内外证券交易所的沟通合作,鼓励各区、火炬管委会出台和落实支持企业上市的奖励措施,推动更多优质企业在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挂牌。

牵头单位:市金融监管局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工信局、财政局、市场监管局,厦门证监局,金圆集团,各区、火炬管委会

八、支持开拓市场

29. 鼓励企业参加各类展会。积极组织涵盖我市重点发展的电子信息、机械装备、消费品工业、战略性新兴产业、传统优势产业的展会项目和重点领域的产业链上下游和区域对接活动。对参加政府组织、列入年度计划展会的企业,按展位费80%的比例予以补助,其中单个企业单一展会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20万元,单一展会展位费补助总额不超过100万元。鼓励企业参加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以及境外展会,并按相关规定予以补助。

牵头单位:市工信局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财政局,各区、火炬管委会

30. 创新营销模式。鼓励企业通过“厦门企业产品产销融通对接平台”进行产品宣传展示,扩大品牌影响力,推动厦门地产工业品上网拓展市场。发挥市级电子商务发展资金的引导作用,支持企业建设覆盖产业链上下游的行业垂直电子商务平台,发展电子商务专业服务。支持组建以龙头企业为骨干的产业联盟。

牵头单位:市工信局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财政局,各区、火炬管委会

九、优化企业服务

31. 推动企业“上云”。开展“千企上云”行动计划,建立市、区二级联动协同推进机制,有序推动企业“上云”。按照企业出一点、平台让一点、财政贴一点的原则,完善企业上云鼓励政策。积极培育一批云服务商和云服务平台,鼓励云平台服务商用优惠折扣、云代金券等各种形式,促进中小企业上云。

牵头单位:市工信局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各区、火炬管委会

32. 用好“政企直通车”。持续优化“i厦门”平台的“政企直通车”功能,推动与省平台实现互联互通。引导企业通过“政企直通车”咨询政策、反映问题、提出建议、表达诉求。各级各部门要加大“政企直通车”平台推广力度,持续提升平台使用率和问题办理率。

牵头单位:市信访局、工信局

责任单位:市直有关单位,各区、火炬管委会

十、强化企业人才支撑

33. 加强人才引进。围绕我市重点打造的12条千亿产业链群,突出“高精尖缺”,继续深入实施“双百计划”、“海纳百川”人才计划,并根据产业发展需要,不断创新评审方式、调整产业方向、完善扶持措施,适时补充、完善新的子计划。允许符合条件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创办内资企业,企业注册资本(金)可全部以知识产权出资。加大柔性引进市外高层次人才力度,发挥院士专家八闽行、院士专家工作站、海外科技专家顾问团聚集培养人才作用。

牵头单位:市组人才局

责任单位:市人社局、科技局,各区、火炬管委会

34. 加强人才对接。鼓励和支持优秀企业经营管理人才申报各级高层次人才和创业人才项目,按规定给予相应奖励和政策支持。利用“618”协同创新院等产学研用平台,构建“项目+人才+技术+资本”常态对接机制,吸引集聚一批具有国际和国内先进水平的行业领军人物和创新人才团队,为中小企业提供人才支撑。

牵头单位:市工信局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国资委、人社局,市组人才局,各区、火炬管委会

十一、弘扬企业家精神

35.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营造企业家健康成长环境弘扬优秀企业家精神更好发挥企业家作用的意见》和省、市实施意见,明确企业家精神的地位和价值,营造关心企业家,重视企业家的社会氛围,优化企业家成长环境,更好发挥企业家作用,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实现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牵头单位:市发改委,市委统战部

责任单位:市组人才局,市工信局、国资委、工商联,各区、火炬管委会

十二、强化监督检查

36.充分发挥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作用,不定期开展国家、省、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落实情况督查,打通“政策落实最后一公里”,增强企业获得感。配合国家、省对我市开展中小企业发展环境评估工作,并向社会公布评估结果,推动我市持续优化中小企业发展环境和营商环境。

牵头单位:市工信局

责任单位:市直有关单位,各区、火炬管委会

以上措施从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施行,所涉及的资金奖补政策适用年限为2019年至2021年。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4月1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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